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
药用辅料分会管理办法
(经2024年6月20号经药用辅料分会正式成立仪式暨第一次分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章程》
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组织名称为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药用辅料分会(以下
简称“本分会” ), 依法在国家社团管理机关登记。
第三条本分会是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商会”) 的组成
部分,是由经营药用辅料进出口业务的的商会会员(包括生产企业、贸易企
业及相关技术人员)自愿联合成立的自律性行业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本分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对药用辅
料生产、研发、标准、政策、国际合作业务及相关活动进行协调、指导,为
会员和政府部门提供咨询、服务;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维
护国家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药用辅料的健康和科学发展。
第五条本分会接受商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职能
第六条在政府和会员间、国内外市场间、科工贸间发挥桥梁、纽带作
用。
第七条向会员宣传国家科技开发和药品监管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指导和监督会员守法经营。
第八条对药用辅料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指导,促进行业自律,维护2
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维护国家、行业和会员的利益。
研究药用辅料开发和创新的办法、措施,组织研讨药用辅料行业战略和规
划,组织研讨有关行业标准建设。代表会员利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
的情况、意见和建议,并对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行业政策提出建议。
第十条参加国内外促进药用辅料生产、研发、贸易促进等活动和国际
交流,与国内、国际同行业组织建立和发展合作关系,帮助会员开拓国际市
场。
第十一条交流发展药用辅料生产、提高商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促
进科工贸结合的经验;搜集、整理国内外市场、客户、生产、销售等有关信
息资料,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对会员反映的外国产品在我国内倾销或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
调查,并根据行业要求提请政府部门采取措施。
第十三条履行政府、商会委托或会员要求及同行协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会员
第十四条申请加入本分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会员;
(2) 拥护本管理办法;
(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 登记, 从事药用辅料生产、 研发
和进出口业务,守法经营;
(4) 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第十五条入会程序:
(1) 填写入会申请表;
(2) 提交在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文件;
(3) 提交从事药用辅料生产、 研发、 进出口业务的证明文件;
(4) 本分会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审核, 对符合条件者批准入会并办理登记3
手续。
第十六条会员的权利:
(1) 本分会的选举权、 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 享受本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4) 对涉及药用辅料生产、 研发、 进出口业务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
建议和提案;
(5) 对涉及本分会组织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 建议和提案;
(6) 对本分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提出意见和建议;
(7) 揭发检举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 违反本管理办法, 不服从
分会协调,损害国家和广大会员利益的企业和个人;
(8) 自由退会。
第十七条会员的义务:
(1) 遵守分会管理办法;
(2) 执行本分会决议和协议;
(3) 积极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 完成本分会委托的工作;
(5) 向本分会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信息、 资料和数据;
(6) 接受本分会的协调。
第十八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交还与会员身份相关的证明文
件,办理会籍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对有以下行为的会员本分会给予处分:
(1) 违反本分会管理办法;
(2) 不执行本分会决议;
(3) 不执行同行业协议;
(4) 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和规定;4
本分会纪律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暂停会员资格、开除会籍。对
严重违法、违规者,本分会可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议相关处分措施。
处分会员须经本分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 批准。
第二十条本分会实行会员定期登记制度,登记时间、内容由理事会决
定。在规定时间期限内不参加登记的,自动失去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分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会员大会”) 是本分会的最高
权力机构。
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 制定、 审议、 修改分会管理办法;
(3) 制定、 审议、 修改分会议事规则和重要工作制度;
(4)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5) 选举和罢免分会理事会成员;
(6) 审议理事会、 会员提案;
(7) 决定终止事宜;
(8)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会员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经理事会表决
通过或经半数以上会员提议,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四条经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半数以上理事单位共同提议,或经
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五条临时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审议理事会、 会员提案;
(2) 制定具体协调方案;
(3) 协调其他与分会工作相关的事宜。5
第二十六条会员大会和临时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会员到会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分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
大会闭会期间履行本分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贯彻执行会员大会和临时会员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
(3) 领导分会的日常工作;
(4)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和临时会员大会;
(5)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6) 组织协调方案的具体实施;
(7) 吸收企业入会;
(8) 接受、 审议、 答复会员的提案;
(9) 履行政府、 商会委托和会员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任期满后召开
会员大会对理事会进行改选。会员大会延期或提前召开的,理事会任期相应
改变。
第二十九条分会理事候选名单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大会的
理事会书面征求全体会员意见后提出。分会理事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分会理事只能在分会会员中产生,应包括各类企业的代表。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由分会理事长主持并召集。
理事长认为有必要,经征求理事会成员意见,或经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
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其
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领导人员6
第三十二条分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三十三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副理事长只能在本届理事单位的代表中产生。
第三十四条分会秘书长由商会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任期同上
述领导人员,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理事长职责: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 对外代表本分会, 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3) 主持本分会和理事会工作;
(4) 检查会员大会、 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5) 对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负责, 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
由副理事长按排名先后代行其职责。
第三十七条秘书长职责:
(1) 执行会员大会、 理事会决议, 组织落实本分会工作计划;
(2) 协助理事长、 副理事长工作;
(3) 负责本分会日常的秘书和联络工作;
(4) 负责本分会日常会务管理工作;
(5) 根据本分会工作需要, 聘用分会工作人员;
(6) 履行会员大会、 理事会、 理事长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本管理办法须由二分之一会员或三分之二理事提出修改动
议,方可进行修改。
第三十九条管理办法修改稿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提交会员大会审7
议。
第四十条经修改的管理办法须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在通过十五日
内报商会审核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
第四十一条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
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商会审核同
意。
第四十三条本分会经国家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分会不设独立财务,日常工作经费由本分会会员会费支
付。
第四十五条本分会为了监督行业自律协议、协调方案或行业决议的执
行,经协商一致,分会可向会员收取一定数额的违约保证金。具体收取和支
出办法由分会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经2023 年 6 月 12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分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商会核准之日起生效。